問題詳情

35. 依據法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行政處分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送達為書面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B)行政處分之送達不以處分相對人親自受領為必要
(C)對於公同共有人之ㄧ人為送達者,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D)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4739
統計:A(125),B(102),C(1097),D(149),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連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用戶】一定成功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69條(對無行為能力人之送達)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用戶】一定成功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00條(行政處分之通知)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用戶】澄柚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考這種是玩文字遊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