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一定成功】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含大法官)現行之憲法上職權?(A)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B)解釋憲法 (C)提出年度司法概算 (D)彈劾中央公務人員

【評論內容】第 7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 95 條監察...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含大法官)現行之憲法上職權?(A)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B)解釋憲法 (C)提出年度司法概算 (D)彈劾中央公務人員

【評論內容】第 7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 95 條監察...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含大法官)現行之憲法上職權?(A)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B)解釋憲法 (C)提出年度司法概算 (D)彈劾中央公務人員

【評論內容】第 7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 95 條監察...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含大法官)現行之憲法上職權?(A)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B)解釋憲法 (C)提出年度司法概算 (D)彈劾中央公務人員

【評論內容】第 7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 95 條監察...

【評論主題】6.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將其管轄權之一部分移轉所屬下級機關,由其以自己名義執行之,其法律性質為何?(A) 權限委任 (B)權限委託 (C)事項委辦 (D)管轄競合

【評論內容】

第15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評論主題】6.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將其管轄權之一部分移轉所屬下級機關,由其以自己名義執行之,其法律性質為何?(A) 權限委任 (B)權限委託 (C)事項委辦 (D)管轄競合

【評論內容】訴願法(8.9複習) 第8條(對受委任機關提起訴願)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9條(對受委辦.....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和解之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提出和解方案,並送達於兩造當事人發生效力 (B)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

【評論內容】(一)羈束力與形式確定力1.「和解」成立者,在當事人間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羈束,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由法院書記官更正外,法院不得撤銷或更正之。2.除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外,當事人亦不得再就已和解之事項請求法院裁判,自更無提起上訴之可言。(二)既判力1.涉及「當事人起訴未聲明之事項」、「第三人之事項」(1)立法者雖許當事人就未聲明事項和解,但該未聲明事項,既未經訴之追加、變更而為訴訟範圍,則就當事人未聲明事項而成立之和解,應無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2)立法者雖許許第三人參加和解,但該第三人既未經訴之追加、變更而為訴訟當事人...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含大法官)現行之憲法上職權?(A)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B)解釋憲法 (C)提出年度司法概算 (D)彈劾中央公務人員

【評論內容】第 7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 95 條監察...

【評論主題】6.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將其管轄權之一部分移轉所屬下級機關,由其以自己名義執行之,其法律性質為何?(A) 權限委任 (B)權限委託 (C)事項委辦 (D)管轄競合

【評論內容】

第15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評論主題】14 我國民間有改變政府體制之聲音,以期能權責相符。下列何種改革將使我國政府體制更近似美國的體制?(A)總統須代表國家公布全國性法律 (B)增加立法委員質詢總統之權力 (C)賦予行政院對法案提出覆議之

【評論內容】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

【評論主題】14 我國民間有改變政府體制之聲音,以期能權責相符。下列何種改革將使我國政府體制更近似美國的體制?(A)總統須代表國家公布全國性法律 (B)增加立法委員質詢總統之權力 (C)賦予行政院對法案提出覆議之

【評論內容】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

【評論主題】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和解之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提出和解方案,並送達於兩造當事人發生效力 (B)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

【評論內容】(一)羈束力與形式確定力1.「和解」成立者,在當事人間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羈束,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由法院書記官更正外,法院不得撤銷或更正之。2.除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外,當事人亦不得再就已和解之事項請求法院裁判,自更無提起上訴之可言。(二)既判力1.涉及「當事人起訴未聲明之事項」、「第三人之事項」(1)立法者雖許當事人就未聲明事項和解,但該未聲明事項,既未經訴之追加、變更而為訴訟範圍,則就當事人未聲明事項而成立之和解,應無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2)立法者雖許許第三人參加和解,但該第三人既未經訴之追加、變更而為訴訟當事人...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含大法官)現行之憲法上職權?(A)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B)解釋憲法 (C)提出年度司法概算 (D)彈劾中央公務人員

【評論內容】第 7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 95 條監察...

【評論主題】6.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將其管轄權之一部分移轉所屬下級機關,由其以自己名義執行之,其法律性質為何?(A) 權限委任 (B)權限委託 (C)事項委辦 (D)管轄競合

【評論內容】

第15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A) 中華郵政公司 (B)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之汽車貨運業者(C)政府立案之快遞業者 (D)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

【評論內容】第 六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包裹郵件致損失時,則:(A) 寄件人得申請退還郵資 (B)寄件人得向郵局請求補償(C)寄件人不得向郵局請求補償 (D)寄件人得向法院請求補償

【評論內容】第二十九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第 三十 條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第三十一.....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A)志願士兵(B)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 (C)直轄市、縣(市)長 (D)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

【評論內容】

銓敍部964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號書函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Node=1489&Type=1&Index=

法規名稱: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第 2 條

【評論主題】25 代表性官僚的主張與下列何種民主治理的原則最能相互呼應?(A)透明性 (B)課責性 (C)合法性 (D)回應性

【評論內容】43 「代表性官僚」概念的主要意涵及功能,一般而言,不包含下列何者?

【評論主題】14 我國民間有改變政府體制之聲音,以期能權責相符。下列何種改革將使我國政府體制更近似美國的體制?(A)總統須代表國家公布全國性法律 (B)增加立法委員質詢總統之權力 (C)賦予行政院對法案提出覆議之

【評論內容】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

【評論主題】14 我國民間有改變政府體制之聲音,以期能權責相符。下列何種改革將使我國政府體制更近似美國的體制?(A)總統須代表國家公布全國性法律 (B)增加立法委員質詢總統之權力 (C)賦予行政院對法案提出覆議之

【評論內容】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

【評論主題】9 某甲與某乙同居多年,且育有一未成年子女某丙,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某乙經常因為家庭開支捉襟見肘與某甲發生衝突,且某甲經常毆打某乙和某丙出氣。請依據前文所述判斷下列何者正確? (A)某乙可依據《家庭暴力

【評論內容】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建檔日期:106-03-07更新時間:109-08-13

直系、旁系、血親、姻親定義:

1、直系: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親、子女此類親屬關係。

2、旁系:指直系以外之親屬。

3、血親:具有事實上血緣聯繫之親屬,及法律上血緣聯繫(收養)之親屬。

4、 姻親:指血親之配偶,如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之血親,如丈夫或妻子之父母或兄弟姊妹;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如丈夫或妻子的兄弟姊妹的配偶。

親等計算方式參考下方家庭關係圖,圖中的一條線即代表一個親等,舉例說明:

  (1)我與父母親為一親等。

  (2)我與姐姐為二親等 (我到父母為一親等,父母到姐姐再一親等,加起來為二親等 )。

  (3)我與表姐弟為四親等。(我到母親為一親...

【評論主題】2. 以下關於書信寫作時的稱謂,何者正確?(A)對自己的尊輩與同輩較長者用「舍」(B)對自己的同輩較幼者用「家」(C)對他人用「令、尊」(D)稱人兄弟「賢喬梓」

【評論內容】 祖父母一般長輩師長平輩晚輩稱謂親屬尊長不加名字可加字號可加字號可加字號稱名提稱語膝下、膝前尊鑒、鈞鑒、尊前、賜鑒、崇鑒函丈、道鑒、壇席大鑒、台鑒、惠鑒、左右、知之、知悉、如晤、如握啟示敬詞敬稟者謹啟者、敬啟者謹啟者、敬啟者茲啟者、逕啟者啟者、茲者申悃語肅此、謹此、敬此肅此、謹此、敬此肅此、謹此、敬此耑此、特此匆此、草此問候語敬請、福安、叩請、金安敬請、鈞安、恭請、崇安敬請、道安、恭請、教安、恭請、誨安順頌、時綏、敬請、台安、即請、大安順問、近祺、即問、近好、即頌、近佳末啟詞敬稟、叩稟、叩上、謹叩謹上、敬上、謹肅謹上、敬上、拜上、謹肅敬啟、謹啟、頓首、拜啟示、手諭、手書、手字自稱孫、孫女、兒、孫兒依關係而定對一般長輩可用「晚」生、學生、受業弟、妹依關係而定信封起封詞福啟、安啟鈞啟、賜啟鈞啟、道啟台啟、大啟、惠啟啟、收

【評論主題】2. 以下關於書信寫作時的稱謂,何者正確?(A)對自己的尊輩與同輩較長者用「舍」(B)對自己的同輩較幼者用「家」(C)對他人用「令、尊」(D)稱人兄弟「賢喬梓」

【評論內容】自己自稱敝人、不才、在下、鄙人家:稱呼自己家中的長輩家父、家母、家嚴、家慈、家兄、家姊舍:稱呼自己的卑幼、親戚舍弟、舍妹、舍親小:稱呼自己的兒孫、店號小兒(犬) 、小女、小孫、小號敝:稱呼自己的師友、居處敝業師、敝友、敝校先:稱呼自己已死尊長先祖、先父、先室(荊)、先考、先妣亡:稱呼自己已死卑幼亡弟、亡兒、亡妻愚:稱呼自己夫婦、兄弟愚夫婦、愚兄弟、愚父子寒:稱呼自己的家寒舍外:稱呼自己的丈夫外子內:稱呼自己的妻子賢內助、內人、賤內、拙荊、渾家

【評論主題】2. 以下關於書信寫作時的稱謂,何者正確?(A)對自己的尊輩與同輩較長者用「舍」(B)對自己的同輩較幼者用「家」(C)對他人用「令、尊」(D)稱人兄弟「賢喬梓」

【評論內容】令:稱呼別人的尊長、師長、卑幼、親友,「令」是敬辭令尊、令堂、令郎、令媛、令嬡、令親、令師、令友尊:稱別人的妻室、尊長尊夫人、尊嫂、尊翁賢:稱呼別人的卑幼或尊稱他人父、子、夫妻、兄弟等賢橋梓、賢伉儷、賢昆仲(玉)寶:稱呼別人的商店寶號貴:稱呼別人的住宅、學校、朋友貴宅、貴校、貴友

【評論主題】4. 以下何者非屬流動負債?(A)存入保證金 (B)預收貨款(C)應付薪資 (D)暫收款

【評論內容】存出保證金:存放於他人的押金、保證金  員工借支(條) 其他應收款存入保證金: 他人存放於本公司之押金、保證金 員工預借薪資 預付薪資

【評論主題】10 依預算法第 83 條,特別預算係由何者提出?(A)各機關 (B)各主管機關 (C)行政院(D)總統

【評論內容】

第 70 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第 79 條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第 8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評論主題】11 各機關因何種情形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A)重大災變 (B)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C)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D)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評論內容】

第 70 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第 79 條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第 8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評論主題】9 政府各機關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應多久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 (A)按週 (B)按月(C)按季 (D)按年

【評論內容】

第 62-1 條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評論主題】【題組】44. (A) scan (B) skim (C) skip (D) spot

【評論內容】to not do or not have something that you usually do or that you should do; to avoid

【評論主題】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和解之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提出和解方案,並送達於兩造當事人發生效力 (B)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

【評論內容】(一)羈束力與形式確定力1.「和解」成立者,在當事人間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羈束,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由法院書記官更正外,法院不得撤銷或更正之。2.除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外,當事人亦不得再就已和解之事項請求法院裁判,自更無提起上訴之可言。(二)既判力1.涉及「當事人起訴未聲明之事項」、「第三人之事項」(1)立法者雖許當事人就未聲明事項和解,但該未聲明事項,既未經訴之追加、變更而為訴訟範圍,則就當事人未聲明事項而成立之和解,應無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2)立法者雖許許第三人參加和解,但該第三人既未經訴之追加、變更而為訴訟當事人...

【評論主題】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和解之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提出和解方案,並送達於兩造當事人發生效力 (B)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

【評論內容】(一)羈束力與形式確定力1.「和解」成立者,在當事人間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羈束,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由法院書記官更正外,法院不得撤銷或更正之。2.除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外,當事人亦不得再就已和解之事項請求法院裁判,自更無提起上訴之可言。(二)既判力1.涉及「當事人起訴未聲明之事項」、「第三人之事項」(1)立法者雖許當事人就未聲明事項和解,但該未聲明事項,既未經訴之追加、變更而為訴訟範圍,則就當事人未聲明事項而成立之和解,應無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2)立法者雖許許第三人參加和解,但該第三人既未經訴之追加、變更而為訴訟當事人...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含大法官)現行之憲法上職權?(A)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B)解釋憲法 (C)提出年度司法概算 (D)彈劾中央公務人員

【評論內容】第 7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 95 條監察...

【評論主題】6.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將其管轄權之一部分移轉所屬下級機關,由其以自己名義執行之,其法律性質為何?(A) 權限委任 (B)權限委託 (C)事項委辦 (D)管轄競合

【評論內容】

第15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評論主題】6.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將其管轄權之一部分移轉所屬下級機關,由其以自己名義執行之,其法律性質為何?(A) 權限委任 (B)權限委託 (C)事項委辦 (D)管轄競合

【評論內容】訴願法(8.9複習) 第8條(對受委任機關提起訴願)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9條(對受委辦.....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A) 中華郵政公司 (B)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之汽車貨運業者(C)政府立案之快遞業者 (D)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

【評論內容】第 六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A)志願士兵(B)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 (C)直轄市、縣(市)長 (D)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

【評論內容】

銓敍部964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號書函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Node=1489&Type=1&Index=

法規名稱: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第 2 條

【評論主題】25 代表性官僚的主張與下列何種民主治理的原則最能相互呼應?(A)透明性 (B)課責性 (C)合法性 (D)回應性

【評論內容】43 「代表性官僚」概念的主要意涵及功能,一般而言,不包含下列何者?

【評論主題】14 我國民間有改變政府體制之聲音,以期能權責相符。下列何種改革將使我國政府體制更近似美國的體制?(A)總統須代表國家公布全國性法律 (B)增加立法委員質詢總統之權力 (C)賦予行政院對法案提出覆議之

【評論內容】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

【評論主題】14 我國民間有改變政府體制之聲音,以期能權責相符。下列何種改革將使我國政府體制更近似美國的體制?(A)總統須代表國家公布全國性法律 (B)增加立法委員質詢總統之權力 (C)賦予行政院對法案提出覆議之

【評論內容】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

【評論主題】9 某甲與某乙同居多年,且育有一未成年子女某丙,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某乙經常因為家庭開支捉襟見肘與某甲發生衝突,且某甲經常毆打某乙和某丙出氣。請依據前文所述判斷下列何者正確? (A)某乙可依據《家庭暴力

【評論內容】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建檔日期:106-03-07更新時間:109-08-13

直系、旁系、血親、姻親定義:

1、直系: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親、子女此類親屬關係。

2、旁系:指直系以外之親屬。

3、血親:具有事實上血緣聯繫之親屬,及法律上血緣聯繫(收養)之親屬。

4、 姻親:指血親之配偶,如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之血親,如丈夫或妻子之父母或兄弟姊妹;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如丈夫或妻子的兄弟姊妹的配偶。

親等計算方式參考下方家庭關係圖,圖中的一條線即代表一個親等,舉例說明:

  (1)我與父母親為一親等。

  (2)我與姐姐為二親等 (我到父母為一親等,父母到姐姐再一親等,加起來為二親等 )。

  (3)我與表姐弟為四親等。(我到母親為一親...

【評論主題】2. 以下關於書信寫作時的稱謂,何者正確?(A)對自己的尊輩與同輩較長者用「舍」(B)對自己的同輩較幼者用「家」(C)對他人用「令、尊」(D)稱人兄弟「賢喬梓」

【評論內容】 祖父母一般長輩師長平輩晚輩稱謂親屬尊長不加名字可加字號可加字號可加字號稱名提稱語膝下、膝前尊鑒、鈞鑒、尊前、賜鑒、崇鑒函丈、道鑒、壇席大鑒、台鑒、惠鑒、左右、知之、知悉、如晤、如握啟示敬詞敬稟者謹啟者、敬啟者謹啟者、敬啟者茲啟者、逕啟者啟者、茲者申悃語肅此、謹此、敬此肅此、謹此、敬此肅此、謹此、敬此耑此、特此匆此、草此問候語敬請、福安、叩請、金安敬請、鈞安、恭請、崇安敬請、道安、恭請、教安、恭請、誨安順頌、時綏、敬請、台安、即請、大安順問、近祺、即問、近好、即頌、近佳末啟詞敬稟、叩稟、叩上、謹叩謹上、敬上、謹肅謹上、敬上、拜上、謹肅敬啟、謹啟、頓首、拜啟示、手諭、手書、手字自稱孫、孫女、兒、孫兒依關係而定對一般長輩可用「晚」生、學生、受業弟、妹依關係而定信封起封詞福啟、安啟鈞啟、賜啟鈞啟、道啟台啟、大啟、惠啟啟、收

【評論主題】2. 以下關於書信寫作時的稱謂,何者正確?(A)對自己的尊輩與同輩較長者用「舍」(B)對自己的同輩較幼者用「家」(C)對他人用「令、尊」(D)稱人兄弟「賢喬梓」

【評論內容】自己自稱敝人、不才、在下、鄙人家:稱呼自己家中的長輩家父、家母、家嚴、家慈、家兄、家姊舍:稱呼自己的卑幼、親戚舍弟、舍妹、舍親小:稱呼自己的兒孫、店號小兒(犬) 、小女、小孫、小號敝:稱呼自己的師友、居處敝業師、敝友、敝校先:稱呼自己已死尊長先祖、先父、先室(荊)、先考、先妣亡:稱呼自己已死卑幼亡弟、亡兒、亡妻愚:稱呼自己夫婦、兄弟愚夫婦、愚兄弟、愚父子寒:稱呼自己的家寒舍外:稱呼自己的丈夫外子內:稱呼自己的妻子賢內助、內人、賤內、拙荊、渾家

【評論主題】2. 以下關於書信寫作時的稱謂,何者正確?(A)對自己的尊輩與同輩較長者用「舍」(B)對自己的同輩較幼者用「家」(C)對他人用「令、尊」(D)稱人兄弟「賢喬梓」

【評論內容】令:稱呼別人的尊長、師長、卑幼、親友,「令」是敬辭令尊、令堂、令郎、令媛、令嬡、令親、令師、令友尊:稱別人的妻室、尊長尊夫人、尊嫂、尊翁賢:稱呼別人的卑幼或尊稱他人父、子、夫妻、兄弟等賢橋梓、賢伉儷、賢昆仲(玉)寶:稱呼別人的商店寶號貴:稱呼別人的住宅、學校、朋友貴宅、貴校、貴友

【評論主題】4. 以下何者非屬流動負債?(A)存入保證金 (B)預收貨款(C)應付薪資 (D)暫收款

【評論內容】存出保證金:存放於他人的押金、保證金  員工借支(條) 其他應收款存入保證金: 他人存放於本公司之押金、保證金 員工預借薪資 預付薪資

【評論主題】11 各機關因何種情形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A)重大災變 (B)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C)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D)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評論內容】

第 70 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第 79 條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第 8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評論主題】9 政府各機關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應多久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 (A)按週 (B)按月(C)按季 (D)按年

【評論內容】

第 62-1 條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評論主題】10 依預算法第 83 條,特別預算係由何者提出?(A)各機關 (B)各主管機關 (C)行政院(D)總統

【評論內容】

第 70 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第 79 條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第 8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評論主題】【題組】44. (A) scan (B) skim (C) skip (D) spot

【評論內容】to not do or not have something that you usually do or that you should do; to avoid

【評論主題】48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 識別資料後錄存。

【評論內容】

移民法

第 9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8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 識別資料後錄存。

【評論內容】

移民法

第 9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8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 識別資料後錄存。

【評論內容】

移民法

第 9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8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 識別資料後錄存。

【評論內容】

移民法

第 9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8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 識別資料後錄存。

【評論內容】

移民法

第 9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8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 識別資料後錄存。

【評論內容】

移民法

第 9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就其職務相關事項,有出席立法院委員會接受質詢或備詢之義務?(A)司法院秘書長 (B)監察院院長 (C)地方自治團體首長 (D)考試院院長

【評論內容】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 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 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 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 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 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 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 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評論主題】20 關於公務員偽造文書相關罪名,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純正身分犯(B)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純正身分犯(C)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

【評論內容】

A:依照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所謂「明知」,指的是刑法第13條第1項的直接故意。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公文書必須是公務員職務上所掌,該公務員有登載該公文書的權限,才有可能成立。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的區別,在於前者是有權登記,而故意登載不實,後者是無權製作或更改,而非法製作或塗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4號

又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有權登記,而故意登載不實,後者係無權製作或更改,而非法製作或塗...

【評論主題】15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69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縣地方制度事項如遇爭議,依憲法第 111 條規定應由立法院解決(B)縣議會組織及其運作有關之重要事項,是屬地方自治事項,中央自不得以

【評論內容】

釋字第769號

有關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憲法第十章及憲法增修條 文第 9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規範意旨係在:憲法有明文規 定屬於中央或地方權限者(例如憲法第 107 條至第 110 條及憲法 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情形),依其規定;如屬未規定 之事項,依其性質決定究竟屬於中央或地方之權限;遇有爭議時,由 立法院解決之(憲法第 111 條參照)。是涉及中央或地方權限劃分 之爭議時,首應探究憲法本文及其增修條文是否已有明文規定。 關於縣地方制度之事項,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已規 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省 縣自治通則。」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復規定:「省、縣地 方...

【評論主題】18 關於法源之位階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地方自治條例效力優先於中央法規命令 (B)緊急命令不得牴觸法律(C)法適用機關應優先適用下位階法源 (D)普通法規定優於特別法規定

【評論內容】

憲法:包含增修條文在內,為國家最高規範,根據憲法第171條與172條,任何法律、命令皆不得與其相牴觸。

法令:居憲法之下,包括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與函釋,分上位階與下位階,前者泛指法律(法、規、條例、通則);後者則為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緊急命令:憲法特別規範緊急命令制度,顧名思義,由於是緊急情況,所以來不及走立法機關的程序,為避免緩不濟急的情況,會直接由行政機關頒布「緊急命令」,事後再讓立法院追認其效力。雖名稱為緊急命令,位階卻同於法律,多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例如:921震災緊急命令。

命令:居法律之下,由各有權機關的職權所發布,加以規範事務。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兩...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非提起訴願之先行程序?(A)稅捐義務人對於課稅處分不服提起之復查 (B)大學生對於退學處分不服提起之申訴 (C)藥商對於罰鍰處分不服,依藥事法申請之復核 (D)公務員不服免職處分,向公務

【評論內容】

40 下列法律規定之行政救濟程序,何者屬訴願先行程序?

(A)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再申訴

(B) 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

(C) 政府採購法之異議

(D) 教師法之再申訴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執行員:行政法概要#103179

答案:C

訴願先行程序 (仍須訴願)

訴願相當程序 (無須訴願)

1.健保法[審議]2.稅捐法[復查]3.商標法[異議]4.專利法[再審查]5.海關緝私條例[異議]6.兵役法[複核]7.學生退學案件[申訴]  J3828.集會遊行法[申復]

1.政府採購法[申訴審議]  §832.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93.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  §254.會計師懲戒[覆審]  J2955.訴願經3個月未決定6.教...

【評論主題】14 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違法行政處分產生形式存續力後,相對人即不得再依行政爭訟程序,要 求撤銷 (B)違法授益性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考慮當事人是否有信賴保護之適用 (C)行政機

【評論內容】

24 行政機關尊重他機關作成之有效行政處分,並以之作為處分之基礎,屬於下列何種效力?(A)實質存續力(B)形式存續力(C)確認效力(D)構成要件效力

答案:D以下轉貼網友

 

1.形式: 逾法定救濟期間,已無法再提行政訴訟。

2. 存續: 對機關、人民、利害人皆有拘束力。

3. 確認: 對於該行政處分所認定的事實,其他機關須承認接受。

4. 構成要件: 白話來說,A機關做了一個行政處分,B機關以此行政處分再另做一個行政處分。

EX:內政部(A機關) 核定歸化 (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B機關)依此核定歸化,核定給予補助(另一個行政處分)

【評論主題】42 下列何者非為相當於訴願之程序?(A)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 (B)教師法規定之再申訴程序 (C)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出聲明異議程序 (D)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爭議審議程序

【評論內容】

40 下列法律規定之行政救濟程序,何者屬訴願先行程序?

(A)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再申訴

(B) 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

(C) 政府採購法之異議

(D) 教師法之再申訴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執行員:行政法概要#103179

答案:C

統計:A(88), B(145), C(185), D(88), E(0) #2796471

訴願先行程序 (仍須訴願)

訴願相當程序 (無須訴願)

1.健保法[審議]2.稅捐法[復查]3.商標法[異議]4.專利法[再審查]5.海關緝私條例[異議]6.兵役法[複核]7.學生退學案件[申訴]  J3828.集會遊行法[申復]

1.政府採購法[申訴審議]  §832.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93.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  §2...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契約關係?(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各醫事服務機構所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B)土地徵收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進行協議價購之約定 (C)經濟部依其所訂定之作業要點

【評論內容】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311547&type=e經濟部依其所訂定之作業要點與離岸風電開發業者簽訂之契約

法務部就有關「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述之行政規則,及以「行政規則」發布,卻涉及行政部門外之規範其法律效力之說明

三、有關申請人依本作業要點取得容量分配之效力按本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 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另按電業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籌設或 擴建設備時,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

【評論主題】24 關於具有瑕疵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若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該處分無效 (B)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若可補正,經補正後即治癒其瑕疵 (C)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繕之顯然錯誤者,不影響處分之效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

【評論主題】20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其內容應明列法律授權之依據 (B)行政法院應受法規命令之拘束,無審查權限 (C)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其訂定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D)其發布應刊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第 151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第 152 條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第 153 條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非...

【評論主題】33 「衣食足而後知榮辱」這句話,其意涵與下列那一項激勵理論相呼應?(A)期望理論 (B)需求階層理論 (C)目標設定理論 (D)公共服務動機理論

【評論內容】

根據Locke 的目標設定理論(Goal setting theory),目標設定必需具備四個條件,才能達到激勵作用,下列何者為非?(A) 可明確衡量的 (B) 可預期的 (C) 有報酬的 (D) 可達成的 

【評論主題】33 「衣食足而後知榮辱」這句話,其意涵與下列那一項激勵理論相呼應?(A)期望理論 (B)需求階層理論 (C)目標設定理論 (D)公共服務動機理論

【評論內容】根據Locke之目標設定理論,目標設定必須具備四個條件,才能達到激勵作用,下列何者為非?(A) 可期望的(B) 可承諾的(C) 可達成的(D) 可明確的(E) 有報酬的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評論主題】33 「衣食足而後知榮辱」這句話,其意涵與下列那一項激勵理論相呼應?(A)期望理論 (B)需求階層理論 (C)目標設定理論 (D)公共服務動機理論

【評論內容】需求層次理論

馬斯洛(Abraham Maslow)提出需求階層論,強調人類的動機是由多種不同性質的需求所組成,各種需求之間,又有先後順序與高低層次之分(如下圖所示),只有低一層需求獲得滿足之後,高一層的需求才會產生。

1.生理需求:

指維持生存及延續種族的需求;如食物、飲水、性慾等屬之。

2.安全需求:

指求受保護與免於遭威脅從而獲得安全感的需求;如人身安全、穩定生活等屬之。

3.社交需求:

指被人接納、愛護、關注、鼓勵及支持等需求屬之。

4.尊嚴需求:

指獲取並維護個人自尊心的一切需求;如成就、名聲、地位和晉陞機會等。

5.自我實現需求:

指在精神上臻於真善美合一至高人生境界的需求因此前面四項需求都能滿足,最高層次的需求方能...

【評論主題】7 關於信仰宗教自由權所保護的範圍,下列說明何者錯誤?(A)包括不信仰的自由 (B)信仰的內容不可超越一般經驗與知識之理解範圍(C)包括宗教儀式的自由 (D)包括傳教的自由

【評論內容】

釋字490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

【評論主題】7 關於信仰宗教自由權所保護的範圍,下列說明何者錯誤?(A)包括不信仰的自由 (B)信仰的內容不可超越一般經驗與知識之理解範圍(C)包括宗教儀式的自由 (D)包括傳教的自由

【評論內容】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

【評論主題】1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下列何機關?(A)國家統一委員會 (B)國家安全會議(C)大陸委員會 (D)光復大陸設計委員會

【評論內容】

憲增2-4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33 The high-speed train could have a tremendous  _____ on our lives in shortening the travelling tim

【評論內容】Any further correspondence should be sent to my new address.以後來信請寄到我的新地址。

【評論主題】29 甲男受僱於某醫療器材公司,後因其妻乙女懷孕生產,甲男為照顧剛出生之女嬰,遂向其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1 年,1 年期滿後,甲男申請復職卻遭其公司拒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第 15 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於取得外國籍後,得繼續擔任中華民國公職?(A)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兼任所長 (B)國立高中校長 (C)里長 (D)公營事業總經理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 20 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申請歸化時,免附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證明?(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 (B)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之外國人 (C)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之外國人 (D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 6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國籍法第 3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評論主題】6 下列有關「不予許可或禁止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及限制再入國期間處理原則」的規定,何者正確?(A)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者,限制再入國二年 (B)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逾期

【評論內容】第 7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有前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及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相關辦法:不予許可或禁止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及限制再入國期間處理原則

◦ 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者,限制再入國二年。

◦ 無戶籍國民經...

【評論主題】3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定義,所謂的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多久的時程?(A)未逾 6 個月 (B)超過 1 個月 (C)超過 3 個月 (D)超過 6 個月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評論主題】11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何種之情形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A)以書

【評論內容】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 18 條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一、未經許可入境。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大陸地區人民除經依法羈押...

【評論主題】16 外國人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之資格,下列相關資格要件或申請期限之敘述,何者正確?(A)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 籍之配偶、

【評論內容】第 25 條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一、十八歲以上。二、品行端正。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各款要件者,得向...

【評論主題】12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A)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B)有事實足認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之虞 (C)涉及內亂罪、外患罪嫌疑 (D)涉

【評論內容】第 7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有前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及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第 18 條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

【評論主題】8 在司法院釋字第 802 號解釋「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案」之中,下列何者並非本號解釋文之核心重點? (A)人民工作權 (B)契約自由權 (C)婚姻權 (D)平等權

【評論內容】釋字第 80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 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 22 條契約自由 及第 7 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6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二、從 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 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評論主題】A 和 B 為夫妻,育有一子 C 四歲。B 因吸食安非他命上癮,精神狀態不穩定,動輒對於 C 施暴。某日,B 將 C 打得皮開肉綻,住進加護病房,A 經朋友提醒才知道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請求法院對於

【評論內容】第14條(通常保護令之核發)【相關罰則】第1項~§61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