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A 和 B 為夫妻,育有一子 C 四歲。B 因吸食安非他命上癮,精神狀態不穩定,動輒對於 C 施暴。某日,B 將 C 打得皮開肉綻,住進加護病房,A 經朋友提醒才知道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請求法院對於 B 核發民事保護令。請問 A 得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為 C 聲請什麼內容的保護令?①禁止 B 對於 C 實施家庭暴力 ②命 B 遷出三人之住居所 ③命 B 遠離 C 之幼兒園 ④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僅由A 來行使
(A)僅①
(B)僅①②
(C)僅①②③
(D)①②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2922
統計:A(29),B(41),C(383),D(26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486 號、家庭暴力防治法

用户評論

tf280w】評論

1.禁止施暴2.禁止騷擾3.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4.遠離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5.交付生活必需品使用權6.暫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權7.限制未成年子女會面時間地點8.交付贍養費9.負擔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費用10.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11.負擔律師費用12.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13.其他之必要命令資料來源: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AE%B6%E5%BA%AD%E6%9A%B4%E5%8A%9B%E9%98%B2%E6%B2%BB%E6%B3%95.htm

鄭小松】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

一定成功】評論

第14條(通常保護令之核發)【相關罰則】第1項~§61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