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霖】評論
公民投票法§16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 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 投票。 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
【BossKing】評論
投票這件事還是交給專業的進行(中選會)
【啾啾榜上有名】評論
公投法今年有修改喔 不過不影響這題答案就是了
【110高考上榜啦!】評論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公民投票兩個單位負責事項不同
【Wendy】評論
2017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廢除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張朝舜】評論
最佳解的答案要改一下囉~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