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與乙籌劃犯擄人勒贖案。甲持改造手槍,乙持小刀,共同將 A 擄走並關在甲家中。後來警方循線查到甲之住處,救出 A,並當場在甲之住宅內搜到犯案用之手槍與小刀,以及安非他命兩小包。試問本案例中,法官在判處甲、乙有罪時,下列那一種物品不得宣告沒收?
(A)改造手槍
(B)甲之住宅
(C)犯案用小刀
(D)安非他命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9226
統計:A(23),B(3244),C(19),D(61),E(0)

用户評論

edwardchu】評論

刑法§38下列之物沒收之:

蔡伊軒】評論

住宅為不動產,無法沒收所以選B

蔡裕閔】評論

這種題目要多出

賴律宗】評論

這個題目看到沒收兩個字就可以選答案了

syuan】評論

第 38 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38-1 條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