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房屋所有權人應提供私有騎樓供公眾通行,得不另發給補償金。關於其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喪失所有權而無須補償
(B)人民之財產權負有未逾比例原則之社會義務
(C)缺乏相關補償之法令依據
(D)基於財政考量而無須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8359
統計:A(433),B(2523),C(111),D(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486 號、比例原則

用户評論

阿財】評論

直接摘錄釋字564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許武忠】評論

釋字486 是商標法釋字第 486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8年6月11日解釋爭點商標法就有其他團體名稱之商標圖樣之註冊要件規定違憲?

我是小安】評論

No.564 摘要:

許武忠 賣點鑽石回饋阿摩】評論

釋字486 是商標法釋字第 486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8年6月11日解釋爭點商標法就有其他團體名稱之商標圖樣之註冊要件規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