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全】評論
公司法第177條第4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本題,股東甲未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其前述委託書,不論親自出席股東會、書面或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甲之表決權行使將應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委託書)為準。
【枝頭鳳凰】評論
股份有限公司投票方式電子投票 & 書面投票& 委託書代理投票以委託書請人代理,仍親自出席<視為有代理人仍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委託書)為準。
【derek801204】評論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實例題:本案甲在未撤銷其前述委託書、書面以及電子投票之情況下親自出席,以委託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委託書)。
【一定成功】評論
第177條(委託代理人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