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後,又以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在未撤銷其前述委託書、書面以及電子投票之情況下,本人於股東會當天又親自出席股東會議。請問甲之表決權行使究應以何種方式為準?
(A)委託書
(B)書面方式
(C)電子方式
(D)親自出席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386
統計:A(1686),B(145),C(47),D(106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司股東會、公司投資之規定、代理

用户評論

陳俊全】評論

公司法第177條第4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本題,股東甲未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其前述委託書,不論親自出席股東會、書面或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甲之表決權行使將應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委託書)為準。

枝頭鳳凰】評論

股份有限公司投票方式電子投票 &  書面投票& 委託書代理投票以委託書請人代理,仍親自出席<視為有代理人仍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委託書)為準。

derek801204】評論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實例題:本案甲在未撤銷其前述委託書、書面以及電子投票之情況下親自出席,以委託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委託書)。

一定成功】評論

第177條(委託代理人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