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俊全】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甲夫乙妻依法收養丙夫丁妻 5 歲之子 A,3 年後甲、乙因空難雙亡,A 欲終止其與甲、乙之收養關係者,應如何進行?(A)應由 A 向法院聲請,但應得丙、丁同意(B)應由丙、丁代理 A 向法院聲請(C)

【評論內容】民法第1080條第2項:「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80條第6項:「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民法第1080條之1第2項:「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民法第1080條之1第3項:「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A) 應由A 向法院聲請,但應得丙、丁同意---->o.k. (A).....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甲受死亡宣告後,生存歸來,經法院撤銷死亡宣告,發現其妻乙已經與丙結婚,請問後婚之效力為何?(A)只要乙善意,後婚即有效(B)只要丙善意,後婚即有效(C)必須乙與丙均善意,後婚才有效(D)縱使乙與丙均惡

【評論內容】釋字第 552 號解釋文:「... 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我國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教育主管預算之多少? (A)1% (B)3% (C)5% (D)7%。

【評論內容】依據特殊教育法(102.01.23修正公布)第9條第1項的條文內容:「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評論主題】6.下列何選項之敘述,均不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①繼承人之一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 ②債權人起訴請求連帶保證人 3 人連帶給付欠款 ③分別共有人之一人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④股東數人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

【評論內容】

②實務見解大多採[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說],學說有採[普通共同訴訟說]。

 

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為既然可以先後請求,所以連帶債務人全體無須一同被訴方具當事人適格,因此,②不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要旨:

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6.下列何選項之敘述,均不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①繼承人之一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 ②債權人起訴請求連帶保證人 3 人連帶給付欠款 ③分別共有人之一人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④股東數人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

【評論內容】

②實務見解大多採[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說],學說有採[普通共同訴訟說]。

 

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為既然可以先後請求,所以連帶債務人全體無須一同被訴方具當事人適格,因此,②不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要旨:

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甲夫乙妻依法收養丙夫丁妻 5 歲之子 A,3 年後甲、乙因空難雙亡,A 欲終止其與甲、乙之收養關係者,應如何進行?(A)應由 A 向法院聲請,但應得丙、丁同意(B)應由丙、丁代理 A 向法院聲請(C)

【評論內容】

民法第1080條第2項:「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民法第1080條第6項:「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民法第1080條之1第2項:「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民法第1080條之1第3項:「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A) 應由A 向法院聲請,但應得丙、丁同意---->o.k. (A)應由 A 向法院聲請,但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丙、丁...

【評論主題】甲受死亡宣告後,生存歸來,經法院撤銷死亡宣告,發現其妻乙已經與丙結婚,請問後婚之效力為何?(A)只要乙善意,後婚即有效(B)只要丙善意,後婚即有效(C)必須乙與丙均善意,後婚才有效(D)縱使乙與丙均惡

【評論內容】釋字第 552 號解釋文:「... 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本題,必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乙和丙皆善意,後婚才有效。

【評論主題】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後,又以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在未撤銷其前述委託書、書面以及電子投票之情況下,本人於股東會當天又親自出席股東會議。請問甲之表決權行使究應以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77條第4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本題,股東甲未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其前述委託書,不論親自出席股東會、書面或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甲之表決權行使將應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委託書)為準。

【評論主題】A 有限公司之股東有甲、乙、丙共 3 人,各分別出資 30 萬元、10 萬元、10 萬元,甲為公司董事。若章程規定,甲有 3 表決權、乙有 1 表決權、丙有 1 表決權,則當公司擬再增資 50 萬元時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所以,

(A)由甲決定之---------->(A)由甲乙丙三人決定之,以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大於2.5表決權),即可決議增資,並非由甲一人單獨決定。

【評論主題】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我國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教育主管預算之多少? (A)1% (B)3% (C)5% (D)7%。

【評論內容】依據特殊教育法(102.01.23修正公布)第9條第1項的條文內容:「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評論主題】特殊兒童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應在開學後多久訂定?(A)二個禮拜內 (B)一個月內(C)六個禮拜內 (D)二個月內。

【評論內容】

開學二週內 

班級家長會、告知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

開學三週內

舉辦家長日

開學一個月內

全校家長代表大會、成立家長委員會、IEP

【評論主題】6.下列何選項之敘述,均不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①繼承人之一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 ②債權人起訴請求連帶保證人 3 人連帶給付欠款 ③分別共有人之一人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④股東數人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

【評論內容】

②實務見解大多採[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說],學說有採[普通共同訴訟說]。

 

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為既然可以先後請求,所以連帶債務人全體無須一同被訴方具當事人適格,因此,②不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要旨:

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