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全】評論
釋字第 552 號解釋文:「... 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本題,必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乙和丙皆善意,後婚才有效。
【Edison Wang】評論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我是小安】評論
No.552婚姻自由係受憲法保障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
【Anin】評論
家事事件法§163 第1項
【秦晴(阿摩題目和課本,沒有】評論
善意」就是「不知情」,「惡意」就是「明知或可得而知」出處: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5,7,&job_id=2300&article_category_id=262&article_id=2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