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 學說稱「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者,係指:(A)法律優位原則(B)法律保留原則(C)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D)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評論內容】積極>法律保留 (雞堡、法式芥末香雞堡)消極>法律優位 (消優、小優)

【評論主題】2.2 學說稱「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者,係指:(A)法律優位原則(B)法律保留原則(C)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D)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評論內容】積極>法律保留 (雞堡、法式芥末香雞堡)消極>法律優位 (消優、小優)

【評論主題】2.2 學說稱「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者,係指:(A)法律優位原則(B)法律保留原則(C)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D)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評論內容】積極>法律保留 (雞堡、法式芥末香雞堡)消極>法律優位 (消優、小優)

【評論主題】2.2 學說稱「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者,係指:(A)法律優位原則(B)法律保留原則(C)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D)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評論內容】積極>法律保留 (雞堡、法式芥末香雞堡)消極>法律優位 (消優、小優)

【評論主題】32. 有關我國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 判例是間接法源(B) 民事判例於民事訴訟法上有明文依據(C) 判例乃依法院組織法規定而作成(D) 判例之作成須報請司法院備查

【評論內容】民法是說,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 沒有提到判例。(民事訴訟法應該也沒有確切提到判例的立法解釋、依據,即判例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授權的)而法院組織.....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2. 有關我國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 判例是間接法源(B) 民事判例於民事訴訟法上有明文依據(C) 判例乃依法院組織法規定而作成(D) 判例之作成須報請司法院備查

【評論內容】民法是說,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 沒有提到判例。(民事訴訟法應該也沒有確切提到判例的立法解釋、依據,即判例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授權的)而法院組織.....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5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A)公務人員之考試事項(B)公務人員之銓敘事項(C)公務人員之保障事項(D)公務人員之懲戒事項

【評論內容】考試院職權公務員考試為的就是得到"銓敘"、工作有"保障",能領到"退休"金、如果發生意外還有"撫卹"。考.....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5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A)公務人員之考試事項(B)公務人員之銓敘事項(C)公務人員之保障事項(D)公務人員之懲戒事項

【評論內容】考試院職權公務員考試為的就是得到"銓敘"、工作有"保障",

【評論主題】25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A)公務人員之考試事項(B)公務人員之銓敘事項(C)公務人員之保障事項(D)公務人員之懲戒事項

【評論內容】考試院職權公務員考試為的就是得到"銓敘"、工作有"保障",

【評論主題】25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A)公務人員之考試事項(B)公務人員之銓敘事項(C)公務人員之保障事項(D)公務人員之懲戒事項

【評論內容】考試院職權公務員考試為的就是得到"銓敘"、工作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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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考試院職權公務員考試為的就是得到"銓敘"、工作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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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考試院職權公務員考試為的就是得到"銓敘"、工作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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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考試院職權公務員考試為的就是得到"銓敘"、工作有"保障",

【評論主題】25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A)公務人員之考試事項(B)公務人員之銓敘事項(C)公務人員之保障事項(D)公務人員之懲戒事項

【評論內容】考試院職權公務員考試為的就是得到"銓敘"、工作有"保障",

【評論主題】25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A)公務人員之考試事項(B)公務人員之銓敘事項(C)公務人員之保障事項(D)公務人員之懲戒事項

【評論內容】考試院職權公務員考試為的就是得到"銓敘"、工作有"保障",

【評論主題】25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A)公務人員之考試事項(B)公務人員之銓敘事項(C)公務人員之保障事項(D)公務人員之懲戒事項

【評論內容】考試院職權公務員考試為的就是得到"銓敘"、工作有"保障",

【評論主題】25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A)公務人員之考試事項(B)公務人員之銓敘事項(C)公務人員之保障事項(D)公務人員之懲戒事項

【評論內容】考試院職權公務員考試為的就是得到"銓敘"、工作有"保障",

【評論主題】157. 關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犯罪,依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公務員在外國實現刑法第 121 條規定之不違背職務受賄行為,依我國刑法第 121 條處罰 (B)我國公務員在外國實現刑法

【評論內容】

(C) 刑法第129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成立犯罪)

【評論主題】公司法中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A)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 20 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 30 日前公告之(B)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 15 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

【評論內容】【純口訣】常會(沒錢):三三兩兩(臨時會)各半。公開發行新股(要錢荷包失血):3045(賞你四物)各半湊整數。

【評論主題】二、請指出「社會救助法」對於低收入戶的認定包括那些條件?並請討論這些條件的執行需要有什麼考量?(25 分)

【評論內容】A.民法297I: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B.民

【評論主題】公司法中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A)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 20 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 30 日前公告之(B)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 15 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

【評論內容】【純口訣】常會(沒錢):三三兩兩(臨時會)各半。公開發行新股(要錢荷包失血):3045(賞你四物)各半湊整數。

【評論主題】二、請指出「社會救助法」對於低收入戶的認定包括那些條件?並請討論這些條件的執行需要有什麼考量?(25 分)

【評論內容】A.民法297I: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B.民

【評論主題】48.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評論內容】第 75 條(A)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X申請)

(行政機關都不知道要送給誰了,是要送達給誰? 鬼嗎?那大概只能用燒的了

"公告、公報、新聞紙"   )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B)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要申請)    (C)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要申請)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例外)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不屬於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事由?(A)判決違背判例 (B)判決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C)判決理由互相矛盾 (D)對原判決事實之認定有爭議

【評論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屬於法律審,

原則上僅審查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

而不再對新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

【評論主題】157. 關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犯罪,依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公務員在外國實現刑法第 121 條規定之不違背職務受賄行為,依我國刑法第 121 條處罰 (B)我國公務員在外國實現刑法

【評論內容】

(C) 刑法第129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成立犯罪)

【評論主題】187.A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甲,選任董事當時所持有之公司普通股為 50 萬股,惟其近期因投資需求,將其中 45 萬股向銀行設定質權借款。之後,當 A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有多少?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197之1條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45 萬股向銀行設定質權借款 → 質權45萬

【評論主題】269.關於僱傭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有償契約 (B)僱用人對受僱人服勞務之際,其生命、身體有危害之虞者,有預防之義務(C)原則上受僱人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D)原則上僱用人得將其勞務請

【評論內容】

(C)原則上受僱人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正確)有錢人  請打掃阿姨A到家裡打掃除非有錢人同意,不然不能突然找 阿姨B來 代服勞務

(D)原則上僱用人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錯誤)

除非阿姨A同意,不然有錢人 不能把勞務請求權 讓給 有錢人的老母

回答樓 上下的問題,請先搞清楚"承攬" "雇傭"

您的問題屬於 承攬

【評論主題】212.育有一子(1 歲)之 A 女於員工 35 人之律師事務所擔任秘書之工作,任職已 3 年。近日因丈夫失業,婆 婆又出重大車禍需要有人親自照顧而蠟燭兩頭燒,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A 女可向其雇主

【評論內容】

限制家人

(家庭照顧假    限照顧家人事項

跟  

育嬰留職停薪 任職滿半年+3歲以下小孩)

如果配偶未就業  原則上是放不到的

限制公司

(30人以上公司  + 3歲以下小孩)

1.減1小時,減少的一小時  公司也不給你那一個小時的工資喔

2.調整工作時間

【評論主題】155.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監察權行使方式? (A)監察人為監察董事會之業務執行,得無視董事會而逕行召集股東會 (B)當董事為自己與公司進行買賣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限定  董事會 不召集 或 不能召集  時,為了公司利益  。監察人才會介入  召集股東會

不是因為  "監察  董事會之業務執行"

要件不同

【評論主題】82.下列何者,非公民投票法所規定公民投票之類型? (A)法律之創制 (B)法律之複決 (C)重大政策之創制 (D)重大政策之複決

【評論內容】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其實這種 公投題目的考點大多都是在

創制、複決

特別注意  法律的創制  、憲法修正案的創制  其實只要想一想  這兩個的創制  如果都用公投

請問還要立法院做啥?

【評論主題】50.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B)專有部分依規約之約定得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C)專有

【評論內容】

簡單的說

共有部分  

法律有規定的  樓梯、逃生門、防火設備

大樓也可以自訂規約  公共地劃設停車位出租(特定所有人使用)

,租金當大樓收入。

BUT

專有部分

就一定要"專有所有人同意"  

(這個區域明明就是我買的地,你們大樓用規約 ,就要把我的地拿去用!?沒門  )

【評論主題】75.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夫向乙妻借新臺幣 100 萬元,雖然經過 15 年,但乙於雙方離婚後 1 年內,尚得 請求甲返還借款,是因為下列何種制度? (A)時效中斷 (B)時效不完成 (C)時效進行

【評論內容】

時效不完成

     §143:依常理,夫妻間相欠債,因婚姻關係仍在,基於各種理由很難開口,但離婚後即沒這問題(已是法律上無關係之人),為了這情況,而有了多一年的請求權,無論欠債時婚姻已走了30或40年,只要一離婚,就送你一年,讓你好好收尾

線上測驗: 出處

【評論主題】12.下列何者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所承認之制度性保障? (A)大學自治 (B)地方自治 (C)婚姻家庭 (D)秘密通訊

【評論內容】

引用自先輩的口訣:

制度性保障= 蔣公樹陰地  (難怪到晚上蔣公的銅像都會到處去散步)

蔣 (講學自由, 大學自由)

公 (服公職)

樹 (訴訟權)

陰 (婚姻家庭)

地 (地方自治)

【評論主題】1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居住及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障人民有依其個人意願自由選擇住居所、旅居各地以及入出國境之權利 (B)國民不論於國內是否設有住所或有無戶籍,均不得限制其入

【評論內容】

(B)國民不論於國內是否設有住所或有無戶籍,

均不得限制其入出境之權利

(仔細想想  很多罪犯 都會有 限制出境 避免逃亡海外)

【評論主題】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有權向行政機關要求調閱文件原本,但行政首長若認為公開該文件可能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 作,得拒絕公開 (B)立法院可要求

【評論內容】

(C)為有效行使調查權,調查委員會有權直接規定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裁處罰鍰

(對這種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要經過"院會決議"才能罰鍰的,不是委員會說罰就罰的)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非屬於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A)命令歇業(B)限制或停止營業(C)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D)吊扣證照

【評論內容】

考這麼細...

行政罰法第2條

第1款  屬於"限制或禁止"(較輕微)

第2款  屬於"剝奪或資格消滅"歇業、解散、撤銷、廢止(較嚴重)

真的搞不清楚的話就從4個選項選差異最大的

【評論主題】11.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如何處理? (A)由行政院解決之 (B)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C)由內政部解決之(D)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評論內容】

把第一個單位當老大  把老大抓出來

中央與直轄市==立法院院會

直轄市間,(直轄市 VS 直轄市)==行政院

直轄市與縣(市)間,(直轄市 VS 縣市)==行政院

**縣 與  鄉(鎮、市)間,(縣市 VS 鄉鎮市)=="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

(↑這個要特別注意)

縣(市)間,(縣市 VS 縣市)==中央各該主管

鄉(鎮、市)間,(鄉鎮市 VS 鄉鎮市)==縣政府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種保安處分僅得於「刑罰執行完畢」後執行?(A)強制工作 (B)對染性病者之強制治療 (C)監護處分 (D)驅逐出境

【評論內容】

(A)刑法第90條第一項: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B)刑法第91條:犯第285條之罪者(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C)刑法第87條:有第19條第二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及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 後  都可以)

(D)刑法第95條: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人都跑了  關個屁?)

【評論主題】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行政機關與外國簽訂之條約,若未附有批准條款,下列何者仍須送立法院批准?(A)經法律授權而簽訂之條約 (B)事先經立法院同意而簽訂之條約(C)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之條約 (D

【評論內容】

基本上

大部分的 "條約、公約、協定"  

原則上  都是要送立法院審議的 (附批准條款)

例外情形 

經法律授權

事先立法院同意簽訂

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可以不用送立法院審議(但說實在的 這三個點 好像也差不多算審過了...)

【評論主題】18 甲、乙共有 A 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丙,A 土地分割為 B、C 二筆土地,甲分得 B 土地,乙分得 C 土地。下列何種情形,丙之抵押權移存於分割後 B、C 土地?

【評論內容】

大家都搞錯方向了

 民法824-1:

(B)(1)權利人同意分割

(C)(2)權利人以參加供有物分割訴訟

(D)(3)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B C D 只要符合要件"丙的抵押權"是會移存到B土地

可是題目是在問"丙之抵押權移存於分割後 B、C 土地"

就代表  根本沒有發生  抵押權移存 效力

丙就算不做任何表示"抵押權還是存在在 B C 土地"

【評論主題】23 依據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規定,下列有關結婚要件的敘述,何者錯誤?(A)改採登記婚主義(B)男女當事人應經戶政機關結婚登記,始成立婚姻(C)民法修正前有舉辦結婚儀式

【評論內容】

(D)重婚雖屬無效,但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善意無過失者,仍可成立有效婚姻D舉個例子:

甲 乙 為夫妻   甲失蹤7年以上  乙去聲請死亡宣告

數年後跟丙結婚   結果某天甲出現了

乙 丙 雖然是重婚 但  雙方都是善意(不知情)+無過失=仍可成立有效婚姻

【評論主題】16.我國憲法前言指出,我國憲法之制定目的,下列何者不屬之?(A)奠定社會安寧 (B)增進人民福利(C)防止一切危害 (D)鞏固國權,保障民權

【評論內容】

憲法前言

"安寧病房的 國 民 福利"

奠定社會安寧

為鞏固國權

保障民權

增進人民福利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基本權?(A)婚姻及家庭自由 (B)人格權 (C)環境權 (D)隱私權

【評論內容】

憲法制度性保障

"蔣公樹 陰地"

講學自由

服公職

訴訟

婚姻

地方自治

【評論主題】4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時,有關上級機關之代行處理,下列那一項描述有錯誤?(A)須導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B)其性質應適合代行處理 (C)上級機

【評論內容】A B C 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時,有關上級機關之代行處理1.這事已經  "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可以代行處理"

【評論主題】26 權利失效原則為下列何種法律原則之下位概念?(A)比例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明確性原則

【評論內容】權利失效原則:  其乃指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6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和正當法律程序無關?(A)法官直接審理 (B)書面審理 (C)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 (D)言詞辯論

【評論內容】釋字第 396 號  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

【評論主題】2 依憲法規定,學齡兒童一律受:(A)基本教育 (B)補習教育 (C)社會教育 (D)終身教育

【評論內容】6~12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評論主題】49 下列關於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敘述,何者錯誤?(A)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 日內為之(B)誤向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應不受理(C)訴願人在法定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為不服表示者,視為已提起訴

【評論內容】誤向  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 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48 對於已逾法定期間始提起之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A)命其補正 (B)為不受理之決定(C)為駁回之決定(D)命訴願人撤回

【評論內容】

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記住  不受理)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逾期=不合法)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

         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重複提出=有完沒完呀?)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非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給與保險給付之事故?(A)疾病(B)傷害(C)生育(D)死亡

【評論內容】全民健保,保險給付之事故極傷身(很傷身體的)

【評論主題】39 有關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B)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C)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到損害(D)提起訴願

【評論內容】

一、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違法"  (X  不當)  (二)該違法行政處分尚有效存在  (三)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處分侵害  (四)已踐行先行程序: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不給答案),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

【評論主題】27 書面之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並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A)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B)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C)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D

【評論內容】行程法97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種情況,國家不負賠償責任?(A)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致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損害(B)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致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損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23 若行為人故意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依據行政罰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A)得減輕處罰(B)不予處罰(C)加重處罰(D)依共同實施情節分別處罰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 14"故意共同實施"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 "分別處罰" 之。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不論有無特別身分 , 皆處罰,但 有特殊身分 可以加重、減輕、免除 !沒有就只能 通常處罰。)

【評論主題】38.下列何物,不在刑法規定應沒收之列?(A)違禁物 (B)供犯罪預備之物(C)因犯罪所得之物 (D)屬於行為人所有之物

【評論內容】第38條(沒收物):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一律沒收。  因犯罪  有關的   使用、預備、所生、所得之物  

【評論主題】15. 有關法規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若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B)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特定人民,就特定事項所作具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C)法規命令之

【評論內容】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者為公司法之中央主管機關?(A)內政部 (B)外交部 (C)經濟部 (D)財政部

【評論內容】難怪"公司"的中央高層,都一毛不拔的像是鐵公雞(公經,公濟)一樣

【評論主題】2 憲法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A)具有參政權之國民(B)中華民國境內所有人民(C)國民全體(D)立法院內之多數黨

【評論內容】

其實很多題目,答案就藏在題目中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路上有個大洞(法律漏洞)用推土機去推平(類推適用)

【評論主題】公司法中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A)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 20 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 30 日前公告之(B)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 15 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

【評論內容】【純口訣】常會(沒錢):三三兩兩(臨時會)各半。公開發行新股(要錢荷包失血):3045(賞你四物)各半湊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