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ber】評論
(B)民法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愛老虎油】評論
B 該不會是少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 吧
【Orange橘色奇蹟】評論
B須經所有人同意
【BossKing】評論
簡單的說共有部分 法律有規定的 樓梯、逃生門、防火設備大樓也可以自訂規約 公共地劃設停車位出租(特定所有人使用),租金當大樓收入。BUT專有部分就一定要"專有所有人同意" (這個區域明明就是我買的地,你們大樓用規約 ,就要把我的地拿去用!?沒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