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0.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B)專有部分依規約之約定得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C)專有
【評論內容】(B)民法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評論主題】47.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決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可以發行無表決權或限制表決權之特別股 (B)相互投資公司,其所得行使之表決權,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二分之一 (C)
【評論內容】 (B)公司法369-10 條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
【評論主題】6. 依據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對於人民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裁判方式,下列何者錯誤?(A)原訴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 (B)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C)原告之訴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n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n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n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n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n 請內容之行政處分。n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n 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n 。
【評論主題】3.關於一行為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A)刑事已處罰,行政法處罰罰鍰時,得只依刑事法律處罰,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B)刑事已處罰,行政法處罰其他種類行政罰,得再裁處行政罰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第24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n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n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評論主題】0387 下列何者非為法官應免職之原因? (A) 受懲戒處分 (B) 受禁治產宣告 (C) 擔任法務部部長 (D) 量刑判決不當
【評論內容】
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法官(實任法官)之免職,應以法律明定其原因,除有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或其他不名譽之罪遭判刑確定,或因故意犯其他罪遭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並未受徒刑或易科罰金,或有違反禁止參政義務、不得兼職義務、不得經商義務等情形外,不得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