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ber】評論
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法官(實任法官)之免職,應以法律明定其原因,除有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或其他不名譽之罪遭判刑確定,或因故意犯其他罪遭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並未受徒刑或易科罰金,或有違反禁止參政義務、不得兼職義務、不得經商義務等情形外,不得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