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司法院釋字第518號解釋,對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農田水利會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
(B)會員負有水利設施及繳費義務
(C)農田水利會之掌水費,可提起行政救濟
(D)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0037
統計:A(154),B(85),C(935),D(181),E(0)

用户評論

BossKing】評論

農田水利會之掌水費,可提起 民事救濟

Aspen Chiu】評論

釋字第 518 號---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惟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會費、工程費、建造物使用費及餘水使用費等公法上之負擔並不相同---KEY:1. 農田水利會既為公法人,其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應屬公法關係---2. 成員間--- 私法關係3. 成員與水利會間---公法關係

閃亮亮】評論

農委會指出,15個會長任期延任2年4個月期間,農委會將與水利會、學術界、社會各界人員討論改制升格後農田水利會的組織設計、財產處置、人員工作權保障等細部規劃,預計全台17個農田水利會將一同於2020年10月1日改制成公務機關,成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轄下的各地分署。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117003934-260405 https://www.coa.gov.tw/ws.php?id=250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