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8 A 市工務局因抽水設施設置有欠缺,大雨來臨時部分抽水設施無法發揮功能,致該市部分地區淹水嚴重,受害居民擬集體求償,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害居民可向 A 市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惟以 A 市
【評論內容】
1.抽水設施設置有欠缺,大雨來臨時部分抽水設施無法發揮功能,致該市部分地區淹水嚴重==國賠法 第3條 無過失責任 可申請國賠
2. 雨下超大,超出抽水站負擔能力導致淹水==釋469 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無國賠
【評論主題】8 馬克思認為經濟結構是:(A)上層建築(B)中層建築(C)下層建築(D)左層建築
【評論內容】法律、文化、政治是上層組織;經濟是下層組織,是任何上層的基礎。
【評論主題】23 下列有關「議會主權」的描述,何者錯誤?(A)立法機關在制定、修正和廢除法律上擁有絕對與最終的權力(B)源自英國(C)此一概念可適用於我國的立法權上(D)與虛位元首的特性有關
【評論內容】
議會主權原則是指議會擁有最高立法權,議會立法不受限制,議會通過的法律其他機關不能進行審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議會可以修改和否定。
在英國,王權受到了限制(虛位元首),權力歸議會,議會成為最高權力機關。議會的立法權沒有限制,議會可以就任何事情制定法律,也可以修改和制定任何已制定的法律,而且不需要特別的程式。議會通過的法律是最高法律,其他機構制定的法律從屬於議會的立法。議會通過的法律必須執行,其他機關無權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必須取得議會的多數才能成立,並且要對議會負責。總之,在法律上最高決定權在議會。這也是英國憲法的重要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取得的重要成果。當然,隨著政黨制度的形成,議會又被政黨所控制。
【評論主題】41 南投縣所屬之草屯鎮、南投市協議在南投市某地區設置垃圾焚化爐,共同使用並分擔經費,此種協議為?(A)事實行為 (B)行政處分 (C)行政契約 (D)行政指導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 2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評論主題】21.當今各國地方治理發展正面臨五大趨勢的衝擊,下列何者錯誤?(A)都市化(B)全球化(C)商業化(D)新式實質與參與需求
【評論內容】
李長宴 獨門暗器
http://research.ncnu.edu.tw/proj5/newsletter/articles/0201.%E5%BA%9C%E9%9A%9B%E6%B2%BB%E7%90%86%EF%BC%9A%E6%A6%82%E5%BF%B5%E6%BC%94%E5%8C%96%E8%88%87%E8%B6%A8%E5%8B%A2%E6%8C%91%E6%88%B0.pdf
【評論主題】20 下列有關地方公職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A).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為有給職(B). 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C). 不得兼任各該直
【評論內容】第六條 也有考過 可以順便參考
第 6 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評論主題】20 下列有關地方公職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A).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為有給職(B). 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C). 不得兼任各該直
【評論內容】就是 掩耳盜鈴 而已....
【評論主題】21.當今各國地方治理發展正面臨五大趨勢的衝擊,下列何者錯誤?(A)都市化(B)全球化(C)商業化(D)新式實質與參與需求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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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3 下列有關「議會主權」的描述,何者錯誤?(A)立法機關在制定、修正和廢除法律上擁有絕對與最終的權力(B)源自英國(C)此一概念可適用於我國的立法權上(D)與虛位元首的特性有關
【評論內容】
議會主權原則是指議會擁有最高立法權,議會立法不受限制,議會通過的法律其他機關不能進行審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議會可以修改和否定。
在英國,王權受到了限制(虛位元首),權力歸議會,議會成為最高權力機關。議會的立法權沒有限制,議會可以就任何事情制定法律,也可以修改和制定任何已制定的法律,而且不需要特別的程式。議會通過的法律是最高法律,其他機構制定的法律從屬於議會的立法。議會通過的法律必須執行,其他機關無權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必須取得議會的多數才能成立,並且要對議會負責。總之,在法律上最高決定權在議會。這也是英國憲法的重要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取得的重要成果。當然,隨著政黨制度的形成,議會又被政黨所控制。
【評論主題】8 馬克思認為經濟結構是:(A)上層建築(B)中層建築(C)下層建築(D)左層建築
【評論內容】法律、文化、政治是上層組織;經濟是下層組織,是任何上層的基礎。
【評論主題】41 南投縣所屬之草屯鎮、南投市協議在南投市某地區設置垃圾焚化爐,共同使用並分擔經費,此種協議為?(A)事實行為 (B)行政處分 (C)行政契約 (D)行政指導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 2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評論主題】21.當今各國地方治理發展正面臨五大趨勢的衝擊,下列何者錯誤?(A)都市化(B)全球化(C)商業化(D)新式實質與參與需求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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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0 下列有關地方公職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A).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為有給職(B). 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C). 不得兼任各該直
【評論內容】第六條 也有考過 可以順便參考
第 6 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評論主題】20 下列有關地方公職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A).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為有給職(B). 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C). 不得兼任各該直
【評論內容】就是 掩耳盜鈴 而已....
【評論主題】33.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之規定,行政處分得附加之附款,下列何者不屬之? (A)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B)保留行政處分之撤銷權(C)保留負擔之事後變更(D)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
【評論內容】
附款 只有附加廢止權(合法VA)
沒有 附加撤銷權(違法VA)-- 預設 VA將違法?
【評論主題】4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時,有關上級機關之代行處理,下列那一項描述有錯誤?(A)須導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B)其性質應適合代行處理(C)上級機關
【評論內容】
地制法
第 76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
【評論主題】13 行政機關作成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時,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A)命令拆除違建之處分 (B)公務員之免職處分(C)行政執行採取之處置 (D)大學生之退學處分
【評論內容】
命令拆除違建之處分--行政處分--陳述意見
拆除違建之執行--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評論主題】39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適用之敘述,何者正確?(A)該法只對國家不法行為適用,其他公法人之不法行為不適用之(B)該法只對不法之行政行為適用,不法之司法行為不適用之(C)該法只於被害人為本國人時有其適用
【評論內容】
國家賠償責任性質上屬於公法上責任,是國家對於人民違反公法上義務所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請求權性質上為公法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早期認為國家賠償責任是間接代位公務員的不法侵權行為(公務員違反職務上義務之責任)負擔賠償責任,屬於過失責任與第二次救濟途徑之金錢賠償責任(與第一次行政救濟之回復原狀不同)。
晚近則認為國家賠償責任是國家直接的、自己的不法責任(國家違反對於人民的公法上義務之責任),應屬於客觀的不法責任,並朝向無過失責任發展,另強調公法上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與第一次行政救濟合併迅速給予救濟(權利救濟的集中化)等。
國家在私法領域上,例如在國庫領域或私經濟營利經濟活動上,如有侵權行為時,應負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以下)。
http://blog.xuite.net/cchsiou101/twblog/139709508
(網路資源 合理分享)
【評論主題】45 下列何者應由行政法院審理?(A)機車騎士因路面坑洞受傷請求國家賠償(B)公務員懲戒案件(C)民眾因妨害社會安寧秩序被裁處罰鍰,不服而提起救濟(D)建商因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遲遲未獲核發而提起救濟
【評論內容】還有 智慧財產相關的行政訴訟 可以 順便記
【評論主題】21.當今各國地方治理發展正面臨五大趨勢的衝擊,下列何者錯誤?(A)都市化(B)全球化(C)商業化(D)新式實質與參與需求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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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5 下列有關行政裁量分類之敘述,何者錯誤?(A) 行政裁量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B) 當交通警察面對大批違規停車的情況時,考量要開罰單或進行拖吊之決定,屬於決定裁量(C) 行政裁量亦可分為個案裁
【評論內容】(一)行政裁量之定義:所謂「行政裁量」,係指行政機關於法定要件該當時,尚得依個別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某措施,使某法律效果發生,或選擇採取數措施中之一種措施,使特定之法律效果發生之謂。例如:公司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查核第20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依此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情況決定是否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又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此時行政機關則可依情節輕重,選擇決定是判處拘役或罰鍰。(二)行政裁量之類型:行政裁量基本上有兩種類型,...
【評論主題】【題組】(3)
【評論內容】地制法 第 2 條
【評論主題】9. The Greek government was expected to a---e new measures to deal with the country's direecono
【評論內容】
地方政府對自治條例之爭議解決途徑
第 32 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評論主題】39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適用之敘述,何者正確?(A)該法只對國家不法行為適用,其他公法人之不法行為不適用之(B)該法只對不法之行政行為適用,不法之司法行為不適用之(C)該法只於被害人為本國人時有其適用
【評論內容】
國家賠償責任性質上屬於公法上責任,是國家對於人民違反公法上義務所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請求權性質上為公法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早期認為國家賠償責任是間接代位公務員的不法侵權行為(公務員違反職務上義務之責任)負擔賠償責任,屬於過失責任與第二次救濟途徑之金錢賠償責任(與第一次行政救濟之回復原狀不同)。
晚近則認為國家賠償責任是國家直接的、自己的不法責任(國家違反對於人民的公法上義務之責任),應屬於客觀的不法責任,並朝向無過失責任發展,另強調公法上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與第一次行政救濟合併迅速給予救濟(權利救濟的集中化)等。
國家在私法領域上,例如在國庫領域或私經濟營利經濟活動上,如有侵權行為時,應負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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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5 下列何者應由行政法院審理?(A)機車騎士因路面坑洞受傷請求國家賠償(B)公務員懲戒案件(C)民眾因妨害社會安寧秩序被裁處罰鍰,不服而提起救濟(D)建商因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遲遲未獲核發而提起救濟
【評論內容】還有 智慧財產相關的行政訴訟 可以 順便記
【評論主題】21.當今各國地方治理發展正面臨五大趨勢的衝擊,下列何者錯誤?(A)都市化(B)全球化(C)商業化(D)新式實質與參與需求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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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5 下列有關行政裁量分類之敘述,何者錯誤?(A) 行政裁量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B) 當交通警察面對大批違規停車的情況時,考量要開罰單或進行拖吊之決定,屬於決定裁量(C) 行政裁量亦可分為個案裁
【評論內容】(一)行政裁量之定義:所謂「行政裁量」,係指行政機關於法定要件該當時,尚得依個別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某措施,使某法律效果發生,或選擇採取數措施中之一種措施,使特定之法律效果發生之謂。例如:公司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查核第20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依此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情況決定是否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又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此時行政機關則可依情節輕重,選擇決定是判處拘役或罰鍰。(二)行政裁量之類型:行政裁量基本上有兩種類型,...
【評論主題】【題組】(3)
【評論內容】地制法 第 2 條
【評論主題】9. The Greek government was expected to a---e new measures to deal with the country's direecono
【評論內容】
地方政府對自治條例之爭議解決途徑
第 32 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評論主題】50.臺北市文化基金會受臺北市文化局委託管理甲古蹟時,因臺北市環保局行使公權力,致其履行契約義務,顯增鉅額費用。其向臺北市文化局請求補償500萬元時,亦遭拒絕,若臺北市文化基金會不服,應提何種行政訴訟
【評論內容】
給付訴訟 免訴願
第 8 條 (一般給付之訴;不以行政處分為標的)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評論主題】33.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之規定,行政處分得附加之附款,下列何者不屬之? (A)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B)保留行政處分之撤銷權(C)保留負擔之事後變更(D)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
【評論內容】
附款 只有附加廢止權(合法VA)
沒有 附加撤銷權(違法VA)-- 預設 VA將違法?
【評論主題】19.司法院釋字第518號解釋,對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農田水利會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 (B)會員負有水利設施及繳費義務 (C)農田水利會之掌水費,可提起行政救濟 (D)農田水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18 號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惟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會費、工程費、建造物使用費及餘水使用費等公法上之負擔並不相同---
KEY:
1. 農田水利會既為公法人,其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應屬公法關係---
2. 成員間--- 私法關係
3. 成員與水利會間---公法關係
【評論主題】22.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執行機關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限期履行義務 (B)聲請法院拘提義務人 (C)限制義務人住居 (D)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事由相關規定違憲? 釋字第 588 號
理由書
比例原則係屬憲法位階之基本原則,在個別法規範之解釋、適用上,固應隨時注意,其於「立法」尤然,目的在使人民不受立法機關過度之侵害。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事由中,除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均以執行機關執有相當證據足認義務人確有履行能力為前提(行政執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始得為之,自難謂其已逾必要之程度,可認係屬正當者外,其餘同項第四、五、六款事由:「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
【評論主題】17.依行政程序法第14條關於管轄爭議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數行政機關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各該行政機關協議定之 (B)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發生數行政機關關於管轄權有爭議之情形時,得
【評論內容】
2F 條目錯誤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評論主題】20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採取下列何項措施?(A)提出假處分 (B)即時聲明異議(C)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D)即時強制
【評論內容】
第 63 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者非屬傑恩(R. B. Jain)測量行政中立程度的重要面向?(A)公務員介入政治與政黨活動的程度 (B)政治與政黨干預公務員工作的程度(C)公務員的一般社會形象 (D)獨立的司法體系和運
【評論內容】
傑恩(R.B.Jain)
傑恩是最早提出政治跟行政要分離的學者,他提出四項原則: (測量行政中立程度的重要面向)
(一)公務員在決策過程中影響力的程度,以及政務官與事務官間關係之性質與二者互動的範圍。
(二)公務員介入政治與政黨活動的程度。
(三)政治與政黨干預公務員工作的程度。
(四)公務員的一般形象。
行政中立法制-蔡良文(= 考試委員) P.3
https://www.rad.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389682542307.pdf
【評論主題】6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若被評定為丙等,其獎懲為何?(A)留原俸級 (B)免職(C)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D)降級
【評論內容】
考績法
第 7 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績獎金、績效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評論主題】21 甲申請於某工業用地內興建工廠,獲主管機關核准。後因都市計畫變更,主管機關將該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此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得為下列何種措施?(A)撤銷原處分 (B)廢止原處分 (C)補正原處分 (D
【評論內容】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本題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評論主題】18 某甲合法取得之駕照,因其交通違規行為而遭主管機關吊銷。吊銷駕照屬於對原授益處分之:(A)撤銷 (B)廢止 (C)中止 (D)停止執行
【評論內容】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本題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評論主題】15 某行政機關之書面行政處分因製作疏漏,致無法由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該行政處分應屬無效(B)該行政處分得撤銷(C)該行政處分顯然違法,但行政機關得轉換為合法之行政處分(D
【評論內容】
第 111 條 (無效=自始無效)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 114 條 (補正=未補正 得撤銷)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
【評論主題】23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法院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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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