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法院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2147
統計:A(81),B(810),C(550),D(26),E(0)

用户評論

【用戶】Aspen Chi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nnnnnnnnnnnnnnnn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用戶】S(107高普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假扣押(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停止執行(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行訴法138cf.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停止執行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用戶】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停止執行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