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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Aspen Chiu】評論
政務官 不適用 :記過、降職、休職(記降休;台語諧音 真正燒)
【奇奇】評論
然後懲處(由公務員服務機關為之)只有免職、記大過、記過和申誡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政務官不適用---記過、降職、休職Thanks Aspen Chiu 口訣好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