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andsad】評論
所得稅法第 49 條 (前略..)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前項債權於列入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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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4 營利事業債權中應逾期多久,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A)1 年 2 (B) 年 3 (C) 年 5 (D) 年修改成為14 營利事業債權中應逾期多久,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A)1年(B)2年(C)3年(D)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