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風遠颺】評論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77-1條(B)所得稅法 第54條(C)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D)所得稅法 第60條+第61條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 (殘價)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第六十條 (無形資產估價) 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 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
【已上榜感謝阿】評論
請問有人知道法條嗎
【安安】評論
(B)得繼續提列折舊(C)2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