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Boo】評論
[個人筆記](890)質權人得收取權物所收之孳息。 孳息所抵充:費用--利息---原債權 (887)質權擔保: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質權之費用、 保存質物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Monica Tsai】評論
第 887 條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
【Doulos Wu】評論
第 890 條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孳息如須變價始得抵充者,其變價方法準用實行質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