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en Chiu】評論
命令拆除違建之處分--行政處分--陳述意見拆除違建之執行--行政執行--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國考安陵容】評論
A、B與D 是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處分;而C則是行政執行法之執行措施,根本不是行政處分!
【uu】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