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現在多出情境題 可以看一些例子參考〔覆審 申訴 相關考古題〕1.警察人員認為防彈衣品質不良,可依公務員保障法提出: (A)復審、再復審 (B)聲明異議、抗告 (C)申訴、再申訴 (D)抗告、再抗告。2.A 縣地政局長甲因違法失職經該縣縣政府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將甲予以停職,並移送監察院,經監察院 彈劾後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將甲降一級改敍,甲遂申請復職,但遭到 A 縣縣政府予以否准。請問甲應如何依法提起救濟? (A)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B)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C)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 (D)直接提起行政訴訟3.下列何者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A)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2F公務人員遭服務機關記過之懲處=非行政處分 (未影響其公務員身分,只能算是服務機關對內所為的管理措施,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得提復審,只能提起申訴→再申訴
【@@】評論
補充:243號解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理由書:對於公務員所為具有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不論其形式用語如何,性質上仍屬懲戒處分。491號解釋理由書中也提到,對於公務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故大法官認為懲戒、懲處有重疊之處。312號解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訴願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