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1 條: 本辦法依財政收支劃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選項(D)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3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主要來源)→ 選項 (C)(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 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 十。三、其他收入。
【S.】評論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是中央政府將全國稅收的部分,統籌分配發還給地方政府,以平衡地區發展的財政稅收分成。 <<<(A)應該是這個意思吧1999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修訂之後,統籌分配稅款由地方稅改為國稅,統一管理者為中央政府。統籌分配稅分為兩種:普通統籌分配款:由中央直接按比例撥給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佔6%,保留在中央,有緊急事項時用於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