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10F,(B)行政檢查時「扣留」相關文件=沒入(行政罰)or保全證據之前的「程序行為」,非為行政罰法§1~2規定之行政罰。行政罰法§36(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程序行為)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物之扣留→程序行為)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扣留非行政罰→僅當證據→程序行為)
【a081631】評論
請問A跟限制或禁止行為的禁止出入機場有何不同?
【林其緯】評論
不懂
【石惠倫】評論
限制出境是同時具有命令性質與行政處分性質之保全處分,非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