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Sophia】評論
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處由公務員服務機關為之。
【國考安陵容】評論
刑法歸刑法;懲戒歸懲戒。儘管兩者皆是司法管轄範圍,但前者是處罰「惡性行為」,後者則處罰「惡性行為或廢弛職務等滋事」;曾經有一個考題是這樣的,被法院判無罪的公務員小愛,那麼公懲會是否不能予以制裁了呢?答:公懲會仍可以制裁小愛;因為我國採懲戒與刑法之併罰主義。 ──懲戒不以惡性行為為要件
【Jasper】評論
(A)公務員因犯貪污罪遭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得再加以懲戒或懲處 公務員懲戒法22: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公務人員服務法22: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C)公務員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公務員懲處,由服務機關或監察院為之公務員懲戒是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懲處是服務機關(無監察院)(D)公務員懲戒係針對第十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政務官,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僅得懲處公務員懲戒法24: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