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ossKing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75 條(A)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X申請)(行政機關都不知道要送給誰了,是要送達給誰? 鬼嗎?那大概只能用燒的了 "公告、公報、新聞紙"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B)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要申請) (C)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要申請)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例外)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