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D)當事人變更具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7391
統計:A(572),B(59),C(226),D(293),E(0)

用户評論

【用戶】BossKing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75 條(A)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X申請)(行政機關都不知道要送給誰了,是要送達給誰? 鬼嗎?那大概只能用燒的了 "公告、公報、新聞紙"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B)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要申請)    (C)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要申請)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例外)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