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ssKing】評論
民法是說,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 沒有提到判例。(民事訴訟法應該也沒有確切提到判例的立法解釋、依據,即判例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授權的)而法院組織法又有提到判例是最高法院作成,並予司法院備查。(所以判例應該是法院組織法所授權予以最高法院去做成判決)學說解釋又將判例解釋為法源的一種,即法官裁判的參考。
【張一中】評論
法院組織法nn第 57-1 條nn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