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有關我國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判例是間接法源
(B) 民事判例於民事訴訟法上有明文依據
(C) 判例乃依法院組織法規定而作成
(D) 判例之作成須報請司法院備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9215
統計:A(49),B(1071),C(298),D(1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BossKing】評論

民法是說,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 沒有提到判例。(民事訴訟法應該也沒有確切提到判例的立法解釋、依據,即判例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授權的)而法院組織法又有提到判例是最高法院作成,並予司法院備查。(所以判例應該是法院組織法所授權予以最高法院去做成判決)學說解釋又將判例解釋為法源的一種,即法官裁判的參考。

張一中】評論

法院組織法nn第 57-1 條nn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nn 

張一中】評論

法院組織法(已刪除)第 57 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nnnnnn 

張一中】評論

法院組織法nn第 57-1 條nn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nn 

張一中】評論

法院組織法(已刪除)第 57 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nnnnnn 

張一中】評論

法院組織法nn第 57-1 條nn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nn 

張一中】評論

法院組織法(已刪除)第 57 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nnnnnn 

BossKing】評論

民法是說,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 沒有提到判例。(民事訴訟法應該也沒有確切提到判例的立法解釋、依據,即判例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授權的)而法院組織.....看完整詳解

張一中】評論

法院組織法nn第 57-1 條nn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nn 

張一中】評論

法院組織法(已刪除)第 57 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nnnnnn 

BossKing】評論

民法是說,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 沒有提到判例。(民事訴訟法應該也沒有確切提到判例的立法解釋、依據,即判例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授權的)而法院組織.....看完整詳解

張一中】評論

法院組織法(已刪除)第 57 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nnnnnn 

張一中】評論

法院組織法nn第 57-1 條nn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