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傑】評論
對齁!拍謝,因為只看到45-4第二項的45-3沒看清楚補上第45-5條
【葉玉琴】評論
李玉傑 呵呵,彼此彼此,加油
【Ally】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4 條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五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第 45-5 條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snoopy75smb】評論
(A)調解委員得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O)(B)調解方案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O)(C)調解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O)(D)當事人對於調解方案不得異議(X;得異議)消費者保護法 第 4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