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書面之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並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B)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C)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D)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7031
統計:A(566),B(538),C(2292),D(1037),E(0)

用户評論

【用戶】BossKing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行程法97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用戶】MinnieMiao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回9F,瞭解了,謝謝^^

【用戶】韌性淡定勇氣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無 輕微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