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lai Lai】評論
第18條(提起訴願)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19條(訴願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第20條(法定代理)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陳紹綸】評論
要自救會的代表人才可以
【jimmy】評論
應該是臨時性的組織都沒有當事人能力 而不是樓上說的有代表人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