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le】評論
(A)釋字第 312 號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公務人員退休,依據法令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乃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如有爭執,自應依此意旨辦理。
【winny】評論
行政處分,公務人員對主管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或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其利益所提起之復審而言。 (2)相關大法官解釋:請領退休金拒絕(釋字187、201)、免職處分(釋字243)、考績結果之財產請求(釋字266)、互助金或其他公法上財產(釋字312)、任用審查不及格降低擬用官等(釋字323)、對審定給俸有爭執(釋字338),均系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權利有重大影響,或於公務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李禹陞】評論
公務員考績法第 1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 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 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 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者,不再晉敘俸級...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2大過才可以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