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薰衣草紫】評論
(D)第19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joanna11084】評論
a的白話解釋 如發現沒有欠稅當然不符合要件 當然要釋放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D這個內容很常考!要記得!
【Hui】評論
行政執行法(A)第 19 條 拘提後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行政執行分署應即釋放義務人(B)第 19 條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 3 個月 (C)第 20 條 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 3 次 (D)第 19 條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第 19 條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一、義務已全部履行。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