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ettyL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行政訴訟法62條: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C)行政訴訟法74條: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D)行政訴訟法81條: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
【用戶】OO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66條(送達應向訴訟代理人為之)訴訟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B)有訴訟代理人時,送達不得向當事人本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