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關於行政訴訟文書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郵務機構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B)有訴訟代理人時,送達不得向當事人本人為之 
(C)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之理由者,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仍視為送達 
(D)應送達之處所不明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7547
統計:A(263),B(4483),C(154),D(151),E(0)

用户評論

【用戶】BossKing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 66條如果有訴訟代理人  原則上要向代理人送達

【用戶】MettyL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行政訴訟法62條: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C)行政訴訟法74條: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D)行政訴訟法81條: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

【用戶】OO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66條(送達應向訴訟代理人為之)訴訟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B)有訴訟代理人時,送達不得向當事人本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