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有關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 
(B)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到損害 
(D)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9397
統計:A(2369),B(629),C(267),D(1047),E(0)

用户評論

BossKing】評論

一、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違法"  (X  不當)  (二)該違法行政處分尚有效存在  (三)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處分侵害  (四)已踐行先行程序: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不給答案),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筆記行政訴訟法 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 第106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撤銷訴訟 要件:1.中央or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2.該違法行政處分尚有效存在3.其權利or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處分侵害4.已踐行先行程序------(不服,提訴願)5.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不回復)6.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不決定)-thanksBossKing 

林宗佑】評論

B不是也錯嗎?訴願法90條:要送達後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