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ssKing】評論
一、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違法" (X 不當) (二)該違法行政處分尚有效存在 (三)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處分侵害 (四)已踐行先行程序: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不給答案),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筆記行政訴訟法 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 第106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撤銷訴訟 要件:1.中央or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2.該違法行政處分尚有效存在3.其權利or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處分侵害4.已踐行先行程序------(不服,提訴願)5.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不回復)6.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不決定)-thanksBossKing
【林宗佑】評論
B不是也錯嗎?訴願法90條:要送達後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