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稱為:
(A)故意
(B)錯誤
(C)過失
(D)意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3143
統計:A(95),B(5),C(729),D(8),E(0)

用户評論

【用戶】ZSJ201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13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4條 (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