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SJ201】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8.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稱為:(A)故意 (B)錯誤 (C)過失 (D)意外

【評論內容】

刑法第13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4條 (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