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ssKing】評論
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記住 不受理)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逾期=不合法)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 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重複提出=有完沒完呀?)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Laskdok00197】評論
第五十七條但書: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