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ssKing】評論
本題由於是"交通裁決事件"所以不用訴願,直接向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行政訴訟
【Kim(已上榜)】評論
「交通裁決」本質上為行政處分,因這類事件質輕量多,為使法律關係及早確定並兼顧依法行政之要求,爰創設「重新審查」之特別救濟機制(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以取代訴願程序。
【Frogman】評論
第237-3條(提起之程式)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所以直接告上法院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