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abbit
【年級】
【評論內容】釋字第329 號 理由書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 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A)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B),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C)(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訂定於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用戶】BossKing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基本上 大部分的 "條約、公約、協定" 原則上 都是要送立法院審議的 (附批准條款)例外情形 經法律授權事先立法院同意簽訂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可以不用送立法院審議(但說實在的 這三個點 好像也差不多算審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