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9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幾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A)15人(B) 30 人 (C)50 人 (D)80 人
【評論內容】
勞基法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三、延長工作時間。四、津貼及獎金。五、應遵守之紀律。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九、福利措施。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十二、其他
【評論主題】28 下列有關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敘述,何者錯誤?(A)消費者保護團體僅限於財團法人(B)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C)消費者保護團體可接
【評論內容】
(A )消保法第27條第1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
(B )消保法第53條第1項 :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C )消保法第28條第1項第7款: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D )消保法第32條: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財務上之獎助。
【評論主題】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行政機關與外國簽訂之條約,若未附有批准條款,下列何者仍須送立法院批准?(A)經法律授權而簽訂之條約 (B)事先經立法院同意而簽訂之條約(C)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之條約 (D
【評論內容】
釋字第329 號 理由書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 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A)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B),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C)(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訂定於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評論主題】1 有關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之提名及任命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總統享有主動提名權 (B)總統享有消極不提名權(C)立法院享有消極不行使之同意權 (D)立法院不得就提名之人選予以審查
【評論內容】
釋字第632號
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評論主題】17 有關人身自由限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人身自由之限制一律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B)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移民署為暫時收容,若未超過 15 日者,無法官保留之適用(C)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置,須
【評論內容】
(B)釋字第 708 號理由書
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系爭規定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在儘速將外國人遣送出國,非為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則在該外國人可立即於短期間內迅速遣送出國之情形下,入出國及移民署自須有合理之作業期間,以利執行遣送事宜,例如代為洽購機票、申辦護照及旅行文件、聯繫相關機構協助或其他應辦事項,乃遣送出國過程本質上所必要。因此,從整體法秩序為價值判斷,系爭規定賦予該署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且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惟考量暫時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避免過度干預受暫時收容人之人身自由,並衡酌入出國及移民署現行作業實務,約百分之七十之受收容人可於十五日內遣送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一○二年一月九日移署專一蓮字第一○二○○一一四五七號函參照)等情,是得由該署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其上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評論主題】11 有關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的規定,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該規定具有憲法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
【評論內容】
釋字第721號 理由書
(A)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 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B)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其平等方法部分,為憲法第七條、第十七條有關平等權及選舉權之具體化規定。從其文義可知,修憲機關仍保有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空間,但選舉既為落實民意政治、責任政治之民主基本原則不可或缺之手段,並同時彰顯主權在民之原則,則所定選舉方法仍不得有礙民主共和國及國民主權原則之實現,亦不得變動選舉權、平等權之核心內...
【評論主題】13 有關我國總統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總統同時享有刑事豁免權以及民事豁免權(B)總統不得對死刑犯減刑(C)國家機密特權源自行政權固有權能,但其並非憲法上之絕對權力(D)總統在法院審理個案時
【評論內容】
D一樣在大法官釋字627 號
法院審理個案,涉及總統已提出之資訊者,是否應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其審理程序,應視總統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核定相關資訊之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而定;如尚未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者,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之相關程序審理。
【評論主題】13 下列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敘述,何者正確?(A)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無刑事豁免權 (B)刑事豁免權為暫時性之程序障礙 (C)總統刑事豁免權係對於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 (D)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及
【評論內容】(A)釋字第388號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自仍有憲法第五十二條之適用。
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B)(C)(D)釋字第627號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評論主題】30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醫事、社會工作、教育、警察或移民業務等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的義務,並應至遲於幾小時內通報?(A)12 小時 (B)24 小時 (C)
【評論內容】
104.01.23修法理由:
一、依醫療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醫事人員業已包括臨床心理人員,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家暴法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評論主題】7 下列有關財產權的敘述,何者正確?(A)財產權不得加以限制 (B)財產權負有社會義務(C)財產權保障不得徵收 (D)財產權不保障對財產的使用
【評論內容】
釋字564號 理由書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不相牴觸。
【評論主題】甲為了逃避強制執行,將其所有的土地一筆,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移轉登記予乙。某日,乙因車禍逝世,其善意之子丙,於繳納遺產稅之後,並辦妥繼承登記。請問,下列關於該土地所有權的敘述,何者正確?(A)土
【評論內容】
民法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甲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之買賣契約與移轉登記皆無效,乙充其量只是登記名義人,乙死後丙繼承的的也只是登記名義人的位置,繼承只是一個事件不是法律行為,故丙就算為善意也不能主張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善意取得,所以土地所有權仍是甲的。
又民法第87條的善意第三人之範圍,係指就系爭標的新取得財產上權利義務而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將使已取得之權利義務遭受變動者,故不包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相對人之繼承人(無交易安全保護之必要)、標的物之承租人(租賃契約效力不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而影響)或利益第三人契約中之受益第三人。(陳曄 民法關鍵讀本 105年7月版 P.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