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bbit】評論
釋字第721號 理由書(A)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 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B)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其平等方法部分,為憲法第七條、第十七條有關平等權及選舉權之具體化規定。從其文義可知,修憲機關仍保有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空間,但選舉既為落實民意政治、責任政治之民主基本原則不可或缺之手段,並同時彰顯主權在民之原則,則所定選舉方法仍不得有礙民主共和國及國民主權原則之實現,亦不得變動選舉權、平等權之核心內...
【冠逸】評論
To樓上,認真看好像懂了一些 ...釋字 第721號(民國103年06月06日)爭點: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解釋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理由書: 詳見全國法規資料庫錯誤選項:(A) 該規定具有憲法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 ( 憲法條文中 ) ---非規定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
【Chan Kai An】評論
A 簡單來說就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 的規定 僅為修正條文所加,並未具有本質之重要性
【凜】評論
(A)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的是「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 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而不是題目所問的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