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nie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這題沒有怪怪的喔~因為民法§87的善意第三人僅限於「法律行為之第三人」,而「繼承人(概括繼受人)」取得該土地並不是「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而是繼承取得,因此無交易安全保護之必要,故不屬第87條但書中之第三人。也就是說丙沒辦法主張善意取得。
【用戶】Shih-Han Hua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我看書上寫:第三人指雙方當事人以及其概括繼受人(如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我解讀是,除了甲乙丙以外的人才可以主張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不知此想法是否正確...(2013 民法惟法論,賴農惟,p1-71
【用戶】Rabbit
【年級】
【評論內容】民法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甲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之買賣契約與移轉登記皆無效,乙充其量只是登記名義人,乙死後丙繼承的的也只是登記名義人的位置,繼承只是一個事件不是法律行為,故丙就算為善意也不能主張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善意取得,所以土地所有權仍是甲的。又民法第87條的善意第三人之範圍,係指就系爭標的新取得財產上權利義務而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將使已取得之權利義務遭受變動者,故不包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相對人之繼承人(無交易安全保護之必要)、標的物之承租人(租賃契約效力不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而影響)或利益第三人契約中之受益第三人。(陳曄 民法關鍵讀本 105年7月版 P.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