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 Chen】評論
(D)抵押權設定後非抵押人增建之獨立建築物依第862條 準用877條之規定,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將該獨立建物與土地併付拍賣。第 862 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第 877 條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前項規定,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