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ne F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權利主體︰指有權行使某一權利內容的人。法律上用「主體」二字,通常指 「人」。 權利客體 :指當權利主體行使某一權利內容時,該權利內容發生的存在對象。「客體」二字,通常指「物」。釋字486:「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晚近公法人已被肯認為亦得為基本權利主體
【用戶】dece.tw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B)均是自然人(C)是公法人現有之公法人:1、國家:中華民國2、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ex:台北市)、縣市(ex:屏東縣)3、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茂林區、桃園區、那瑪夏區4、各類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本來還有一個農田水利會,但已於今年一月改成公務機關了。(D)行政院是行政機關,ex:台北市是公法人,台北市政府是行政機關
【用戶】蛇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樓上 明明就還沒改名 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第 1 條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117/1280099/後年10月才要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