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78885886】評論
釋字第 708 號〈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原則上』,對於『暫時收容』得逕為收容,無需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例外』,「逾越」收容期間,應經『法院』審查許可!
【謝東晉】評論
B錯在哪
【Go for it!】評論
樓上,會不會是因為題目問的是憲法第8條的內容?需要回答C
【Olivia】評論
B 釋字588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