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關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外國人驅逐出境前所為之收容,為國家主權之行使,與人身自由無涉
(B)不論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踐行之法律程序均須一致
(C)限制人身自由必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D)對外國人收容不屬於對刑事被告之強制處分,故不須經由法院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647
統計:A(69),B(215),C(3741),D(102),E(0)

用户評論

【用戶】a178885886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708 號〈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原則上』,對於『暫時收容』得逕為收容,無需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例外』,「逾越」收容期間,應經『法院』審查許可!

【用戶】謝東晉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B錯在哪

【用戶】Go for it!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樓上,會不會是因為題目問的是憲法第8條的內容?需要回答C

【用戶】Olivi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B 釋字588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