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月】評論
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題目寫明:基於乙不知,而甲卻未預促乙注意,是有怠於避免損害之發生可知道債務人(乙)不知,被害人(甲)沒先叫她注意。
【。。。。】評論
A舉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