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託運易碎物品,未告知乙要小心裝卸,致運送時不慎撞毀。甲訴請損害賠償時,法院基於乙不知,而甲卻未預促乙注意,是有怠於避免損害之發生,故減輕乙之賠償金額,稱之為:
(A)損益相抵
(B)過失相抵
(C)限額賠償
(D)生計減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6343
統計:A(301),B(2754),C(186),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羽月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題目寫明:基於乙不知,而甲卻未預促乙注意,是有怠於避免損害之發生可知道債務人(乙)不知,被害人(甲)沒先叫她注意。

【用戶】。。。。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舉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