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下列何者非屬於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A)命令歇業
(B)限制或停止營業
(C)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
(D)吊扣證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9491
統計:A(594),B(32),C(127),D(237),E(0)

用户評論

【用戶】愛老虎油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用戶】BossKing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考這麼細...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  屬於"限制或禁止"(較輕微)第2款  屬於"剝奪或資格消滅"歇業、解散、撤銷、廢止(較嚴重)真的搞不清楚的話就從4個選項選差異最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