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
(B)不服新臺幣10 萬元之罰鍰處分
(C)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新臺幣15 萬元
(D)公務員免職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7333
統計:A(136),B(36),C(134),D(3905),E(0)

用户評論

【用戶】BossKing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 29適用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

【用戶】104社工師105社行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第243號: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保訓會復審)及訴訟(行政法院)之權。

【用戶】追逐夢想成真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復審   行政訴訟

【用戶】Little Tall L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229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