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ssKing】評論
第38條(沒收物):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一律沒收。 因犯罪 有關的 使用、預備、所生、所得之物
【Peggy】評論
刑法第38條第二項
【@@】評論
刑法第38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