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瑞】評論
1.所謂「形式存續力」,係就人民而言,指人民無法再經由行政行政爭訟救濟程序爭執行政處分之效力。此種對於人民產生之拘束效力,又稱「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性」。2.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提到: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看完整詳解
【一定成功】評論
24 行政機關尊重他機關作成之有效行政處分,並以之作為處分之基礎,屬於下列何種效力?(A)實質存續力(B)形式存續力(C)確認效力(D)構成要件效力答案:D以下轉貼網友 1.形式: 逾法定救濟期間,已無法再提行政訴訟。2. 存續: 對機關、人民、利害人皆有拘束力。3. 確認: 對於該行政處分所認定的事實,其他機關須承認接受。4. 構成要件: 白話來說,A機關做了一個行政處分,B機關以此行政處分再另做一個行政處分。EX:內政部(A機關) 核定歸化 (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B機關)依此核定歸化,核定給予補助(另一個行政處分)
【InIRO Bear】評論
14 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後,得否再予以撤銷或廢止的效力① 形式存續力 ➜ 對人民的效力